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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20年的繼承析產可否要求確認共有份額

法律2.73W
超過20年的繼承析產可否要求確認共有份額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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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超過20年的繼承析產可否要求確認共有份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問題的批覆》、上海高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繼承法若干意見的意見》規定,若要求繼承的遺產未曾分割,繼承人之間對繼承權也無爭議,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要求分割遺產,為繼承份額爭議提起訴訟的,可以受理,對此,應特別正確執行繼承法第八條、第二十五條。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1款的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並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應該參照各自的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因此對疑難繼承案件,究竟是否可以起訴要求分割,要根據具體案情、證據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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