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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假釋期內犯罪是累犯嗎

法律1.46W
在假釋期內犯罪是累犯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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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是累犯嗎

在假釋考驗前內再犯新罪的,不能認定構成累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中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因為累犯是從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或者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以後方有可能構成累犯的,所以,即使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此時也不能認定為累犯。此時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