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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簡易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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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簡易處罰標準
税務簡易處罰標準
税務簡易處罰標準:
一、税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税務機關的執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税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税務行政處罰決定。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税務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三、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税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四、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