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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處罰額度

法律1.34W
簡易程序處罰額度
一般簡易程序處罰額度在什麼範圍之內呢?
第十六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七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收集必要的證據,製作現場檢查或者詢問筆錄,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繳款途徑、時間、地點、加處罰款的標準、救濟途徑、價格主管部門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在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口頭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權當場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執法人員應當採納。 第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額度決定書及現場檢查或者詢問筆錄,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報其所在的價格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