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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相對人的選擇權

法律1.59W
無權代理相對人的選擇權
選擇之債的選擇權是什麼
選擇之債的選擇權可以歸屬於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一般國家民法都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選擇權屬於債務人。即選擇之債,依法律的規定而產生者,通常由法律規定其選擇權的歸屬;由當事人約定而產生者,依當事人的約定確定選擇權的歸屬;當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也無約定時,權衡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利益及保證債的順利履行,選擇權應屬於債務人。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確定一種給付,使債成為簡單之債,發生法律關係的變動,因而選擇權為形成權。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選擇之債中的當事人1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之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選擇之債裏的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該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能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和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在合同中,不履行合同義務方享有其選擇權。 第一百零七條:選擇之債裏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其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