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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把車賣掉

法律2.47W
股東把車賣掉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朋友欠我錢我可以把他車開走賣掉嗎

    朋友欠我錢是不可以把他車開走賣掉的。因為這是違法行為,有可能涉嫌侵權或者搶奪罪,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債權人強行將債務人的車開走或強行處置債務人的財產,屬於違法行為或侵權行為。    同時,如果情節惡劣或採取了強制手段則屬於搶奪行為,涉嫌了搶奪罪,只是在定罪量刑時具有從輕或減輕情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是介於盜竊罪與搶劫罪之間的一種犯罪形態。    擴展資料:    搶奪罪的認定標準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搶奪公私財物。搶奪公私財物,必須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即數額較大是成立搶奪罪的法定條件。    因此,如果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不構成犯罪,應當視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    根據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刑法典第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處罰”,免予刑事處罰:    第一,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於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第三,被脅迫參加搶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搶奪罪。例如,債權人多去債務人的財物以抵償債款或實現債權的行為,屬於民事糾紛,不應以搶奪罪論處。    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奪罪和搶劫罪都是行為人公然實施多去財物的行為,主觀上都是處於非法佔有的目的,為直接故意,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但是,兩罪的基本構成條件不同,社會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別。因此有必要對兩者加以區分。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第二,犯罪客觀方面的 表現不同。搶奪罪是不採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而公然奪取財物,而搶劫罪則是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務或者直接將財物搶走。也即搶奪罪的實行行為是單一行為,搶劫罪的實行行為是複合行為。    朋友之間相互借錢的原因都是因為出於信任而依舊會有的朋友借了錢也不還,而作為債權人也沒有辦法直接討要回來的時候就會萌生將對方的車子或者其他的財產自行處理掉,但是實際上在對方沒有做出表示的情況下這些財產還是他的而不能隨便違法處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