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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院房屋租賃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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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院房屋租賃司法解釋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有哪些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日益增多。由於相關法律規範比較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面臨很多具體適用法律的難點問題。為統一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經調研後起草了該司法解釋。在這裏先跟大家一起關注兩個問題:合同效力的認定對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發展,維護房屋租賃市場交易秩序穩定意義重大。


《解釋》在準確判斷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基礎上,確定了認定合同效力的原則:


一、是限定無效合同的範圍。《解釋》僅將違法建築物租賃合同、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合同、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認定為無效。在違法建築物範圍認定上,確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為違法建築。


二、是對欠缺生效條件合同效力的處理上,採取了補救性的措施,即當事人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就認定合同有效。


《解釋》在遵循法律規定精神的基礎上,採用寬嚴適當的原則,確定合同效力,目的就是在儘量維持合同效力的基礎上,促進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裝飾裝修的處理,一直是司法審判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解釋》對此問題確立了處理此類糾紛的規則:承租人擅自進行裝飾裝修,構成侵權,承擔侵權責任;承租人經同意裝飾裝修,區分情況適用不同的處理原則,


一、是對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分別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人作為所有權人享有處分權;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區分合同無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情形,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


二、是出租人是否對承租人的裝飾裝修進行補償,如何補償,要區分不同情況。合同無效時,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基於不當得利對承租人進行補償;不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的現值損失作為無效合同的損失,由雙方按照過錯承擔;合同解除,由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承擔裝飾裝修殘值損失。在雙方均無過錯情形下,由雙方依照公平原則分擔裝飾裝修殘值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