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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協議的方式離婚需要度過冷靜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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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協議的方式離婚需要度過冷靜期嗎
以協議的方式離婚需要度過冷靜期嗎
1、協議離婚也有冷靜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即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話,雙方有一年的冷靜期,冷靜期過後如果再起訴離婚的話,則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