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離婚協議需要冷靜期嗎?
一、有離婚協議需要冷靜期嗎?
有離婚協議需要冷靜期限制方可離婚。無論是離婚協議還是離婚冷靜期,均只發生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準備好離婚協議之後,雙方預約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申請手續。民政局受理申請之後,需要有30天的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適用的是協議離婚,並不適用訴訟離婚,申請離婚登記後,一方在30天內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的時間是三十日。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後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期滿後三十日內,離婚雙方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果期滿後任何一方未能至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視為雙方撤回離婚申請。所以雙方即使沒有撤回離婚申請的情況,則申請離婚到最終領取離婚證,大約也需要一個半月至兩個月的時間。
相關法律規定中,夫妻雙方感情不和選擇協議離婚的,可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經過離婚冷靜期後夫妻雙方堅持離婚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協議離婚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1、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綜上所述,離婚冷靜期限制規定對於夫妻雙方感情不和協議離婚時適用,而對於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應當對於離婚財產、債務分割和子女撫養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因此首先應當是有離婚協議,再經歷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方可正常辦理離婚登記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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