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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風險

法律2.44W
房屋租賃合同風險
房屋租賃合同有什麼風險

1、 書面合同的必要性


2、 租賃期限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約定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但是未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只能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  轉租問題


為了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狀態的穩定,《房屋租賃解釋》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無權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


因此,出租人如知道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應當及時行使權利。


4、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與限制


優先購買權糾紛一直是實踐中的難點問題。《房屋租賃解釋》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適用情形作了進一步限制,明確下列情形承租人無權主張優先購買房屋: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