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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決定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2.33W
行政許可的決定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許可的決定程序是怎樣的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閲。
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籤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