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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

一、我國刑法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高利轉貸的犯罪主體不是一般主體,而是特殊主體,即已獲得金融機構貸款資金的個人或者單位,亦即金融機構貸款合同中的特定貸款人。如果沒有向金融機構取得貸款資金,則不可能是貸款人,那麼就不可能實施高利轉貸行為。

2、主觀要件

本罪具有主觀上的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高利轉貸罪的主觀故意有兩個具體內容:

一是故意虛構貸款用途;

二是故意將取得的貸款轉借給他人。

貸款人在申請貸款時,沒有虛構貸款用途,沒有準備轉貸,取得貸款後,因生產生活的客觀原因發生變化,不再需要使用貸款,而將貸款轉借給他人,且不以牟利為目的,這雖然違反貸款合同約定,但不構成高利轉貸罪。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貸款資金的管理秩序。為了維護信貸資金管理秩序,《借款通則》明確規定,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佔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禁止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而高利轉貸行為,虛構貸款用途,挪用信貸資金,違反貸款合同約定,必將破壞信貸資金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

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已經實施轉貸行為。本罪的構成,關鍵在於行為人在客觀上已經實施高利轉貸行為。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即使有虛構貸款用途和高利轉貸意圖,但後來沒有實施高利轉貸行為的,不構成本罪,所以本罪是結果犯,有高利轉貸和非法獲利行為的實際發生,並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二、高利轉貸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關於高利轉貸罪的追訴標準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26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從這條規定中可以看出,因高利轉貸罪的構成以牟利為目的為要件,故以違法所得為追訴標準,至於以受過行政處罰次數為標準追訴的,則是情節嚴重問題。

在高利轉貸罪中,行為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是構成本罪的一個要件。行為人只有在轉貸牟利的目的支配下實施轉貸牟利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本罪也即刑法學意義上的目的犯,在犯罪構成上,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都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