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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構成四要素

法律1.37W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構成四要素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構成四要素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市場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指資產評估報告、驗資證明、驗證證明、審計報告等中介證明。其中資產評估報告,是指資產評估人對公司的物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資產折抵資本經過評估所出具的報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其他單位或個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造成證明文件的重大失實,併產生嚴重後果,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有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因而造成證明文件的重大失實併發生了嚴重後果。故意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