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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前個人所得税

法律1.86W
2024年8月前個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個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個人所得税: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税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税;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税。納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税。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税率(税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税率(税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税率,税率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