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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交以前年度個人所得税

法律1.33W
補交以前年度個人所得税
補交以前年度個人所得税應該如何辦理,有哪些相關的處理辦法
企業補交以前年度個人所得税的處理辦法是: 1、《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5〕715號)第三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的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户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僱主為僱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税款有關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僱主為僱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税款,應屬於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税時不得税前扣除。 3、根據上述規定,除了企業為員工個人支付的且未單獨作為管理費列支的個人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情形下,企業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