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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懲罰性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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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懲罰性賠償標準
食品懲罰性賠償
2021 年《食品安全法》第 148 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 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 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 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 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 外,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2021 年《食品安全法》的懲罰性賠償條款的條文規定得顯得簡單了一點,但也不能説 “本身根本沒有提及損害要件。從其直觀的語義來看,無需存在損害事實,就能訴諸‘十倍 賠償’ ” 。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 金” ,這第二款的文義是有賠償請求權者同時有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而該條第一款規定的賠 償是需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 。2021 年大修後規定得更明確、具體、詳盡, 應該説只要逐字讀一遍,對懲罰性賠償的構成不應再有不同的理解。 民法上的侵權賠償構成和刑法上的犯罪構成一樣, 需要四個方面的要件, 就像我們蓋個 房子至少要有四堵牆或四根柱子才行。一要有違法行為;二要有損害事實;三要違法行為和 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四要實施違法行為的人主觀上有過錯。這四樣是一樣不能少的。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