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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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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
食品的標籤,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能訴諸‘十倍賠償’”。“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這第二款的文義是有賠償請求權者同時有懲罰性賠償請求權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民法上的侵權賠償構成和刑法上的犯罪構成一樣,需要四個方面的要件、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詳盡,應該説只要逐字讀一遍,對懲罰性賠償的構成不應再有不同的理解,為一千元。但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懲罰性賠償條款的條文規定得顯得簡單了一點,但也不能説“本身根本沒有提及損害要件。從其直觀的語義來看,無需存在損害事實,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而該條第一款規定的賠償是需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2015年大修後規定得更明確、具體,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就像我們蓋個房子至少要有四堵牆或四根柱子才行。一要有違法行為;二要有損害事實;三要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四要實施違法行為的人主觀上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