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仲裁程序規定
法律2.12W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程序
勞動爭議的調解過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一)事前雙方協商。
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調委會提出申請。
調委會辦事機構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後,在申請被受理前,及時瞭解情況,組織雙方協商解決,避免矛盾升級。
如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調委會應在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二)調解步驟:
1、對爭議事項展開細緻調查,瞭解事實真相;
2、調委會主任召集雙方主持調解會議,簡易爭議可由一至二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3、應聽取雙方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政策,提出調解意見,促使雙方自願達成協議。
4、經調解達成協議,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自覺履行;
達不成協議,在調解意見書上説明情況;
調解過程應制作筆錄。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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