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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動產的抵押登記機關,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法律1.26W
不同的動產的抵押登記機關,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不同的動產的抵押登記機關,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不動產的抵押登記機關為當地的房屋登記部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登記後才會發生效力;未經登記的不動產物權,不發生效力。抵押權也為物權。所以也需登記才能生效。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