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如何規定的,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1.97W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如何規定的,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如何規定的,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1、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
2、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對有關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