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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家庭收養孩子

法律1.71W
不孕家庭收養孩子
不孕家庭收養孩子需要什麼手續?
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對當事人之間撫養的事實已辦理公證的,撫養人可持公證書、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常住户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户申請,經縣、市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後,辦理落户手續。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如收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到縣(市)民政部門領取並填寫《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村(居)委會確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發現地公安部門對撿拾人進行詢問並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持上述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到縣(市)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2008年9月5日起,公民撿拾棄嬰的,一律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撫養。公民申請收養子女的,應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以上是對“不孕家庭收養孩子需要什麼手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