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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傷殘鑑定新規定

法律3.17W
骨折傷殘鑑定新規定
骨折傷殘鑑定新規定
骨折造成傷殘的,進行傷殘鑑定的時候應該在治療結束後,傷殘鑑定的標準可以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要求確定。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肋骨骨折12根以上並後遺6處畸形癒合,是八級傷殘,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並後遺4處畸形癒合,是九級傷殘,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並後遺2處畸形癒合,是十級傷殘。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