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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傷殘鑑定標準怎麼規定的

一、骨折傷殘鑑定標準怎麼規定的

骨折傷殘鑑定標準怎麼規定的

1、尺骨或橈骨 粉碎性骨折。

休息滿4個月可做鑑定,看肌電圖:尺、橈骨神經是否受損。

2、鎖骨骨折:觀察手臂活動是否受限,是否能上舉觸摸頭頂。

3、4根肋骨骨折或2根肋骨缺失。

4、髕骨粉碎性骨折,加內固定,放寬條件可能夠上十級;髕骨線性骨折不易構成傷殘。

5、內踝或外踝較大面積粉碎性骨折,導致雙足高低不平,可做十級;內、外踝同時骨折,可做十級。

6、腰椎或胸椎椎體三分之一壓縮性骨折,十級。觀察CT壓縮面是否達三分之一。

7、顱腦骨折,入院時有昏迷症狀,並伴蛛網膜下出血,可做十級;僅顱腦骨折或癲癇,不易做傷殘。

8、癲癇傷殘標準要求較高。外傷性癲癇:伴顱腦外傷(腦內需有損傷),發作頻率較高(出院3到6個月後仍經常發作),並要求此次受傷前沒有癲癇病史。

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二、鑑定標準有哪些

1.《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鑑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衞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14年1月1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鑑定標準);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衞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發佈);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佈)。

鑑定人員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辦理,辦理時根據要求遞交案件的證明文件。鑑定結束後,受害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用人單位或傷害人員,對自己的賠償進行支付。支付的賠償數額根據自己實際治療費用和法律規定進行計算。

標籤:骨折 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