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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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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第六十五條
新道路行人交通法規第六十四條
你好,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釋義] 本條是關於兒童、殘疾人的通行規定。  1.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民事法律上,都是屬於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每個人都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