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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內流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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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內流產假
關於最新4個月內流產產假的相關知識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所有女性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都享受產假待遇。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頒佈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刪除了“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的條文,意味着職業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職業女性除外。 最新4個月內流產產假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般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產假分類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二)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