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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房和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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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房和商品房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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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房和商品房有哪些差異


首先,一般商品房是房地產開發商獨立開發的一種產品,再通過市場買賣關係來實現其價值和使用價值,屬完全的市場經營行為。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費羣體廣泛、沒有特別限制。

集資房則是通過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住宅合作社來組織建設的,主要是為了解決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既定範圍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問題,採用的是先集資後建房的形式,是一種非市場行為,不存在買賣與經營關係。

其次,集資房建設與一般商品房在各種手續的申辦上也存在區別。房地產開發公司,要開發經營一般商品房必須“五證俱全”,即要同時具備《規劃用地許可證》、《建設規劃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土地使用證 》、《房屋銷售許可證》。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讓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標、拍賣、掛牌以及市場轉讓的方式。

集資房的土地主要是通過政府劃撥,並減免了相關税費。因此,集資房的建設在申辦手續的過程中,各種手續的辦理不同於一般商品房開發經營的辦理過程。

總結來説:一般商品房和集資房最大的區別是土地使用權的區別。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權,而集資房取得的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因此,集資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繼承時,應該向政府有關部門補交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