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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什麼情況下可以指定辯護

法律2.45W
根據規定什麼情況下可以指定辯護
根據規定什麼情況下可以指定辯護
指定辯護是法院基於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種情況,指定律師或其他公民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制度。
法院指定辯護人的情形如下: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4.一案有數個被告人,其中只有一個人或幾人委託辯護人,而其他並未委託辯護人。
5.被告人為外國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
6.非少數民族聚居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為少數民族時,被告人不懂普通語又沒有委託辯護人。
7.年老體弱又反應遲鈍的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