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什麼是輕罪辯護?
一、根據法律規定什麼是輕罪辯護?
根據法律規定是輕罪辯護指的是在進行辯護活動的時候,為犯罪嫌疑人進行罪責比較輕微的辯護。根據案件證據和刑法的具體規定,無罪辯護不具有可行性。辯護方案必須是建立在案件證據和刑法的具體規定之上的,任何脱離案件證據和法律的辯護方案,均是空中樓閣,最終將無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據案件證據和法律的具體規定,可以作無罪辯護或者説無罪辯護具有可行性,辯護律師應該堅持為當事人作無罪辯護,而不能作罪輕辯護。
無論是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都不能離開這麼幾點:
1、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手段及後果及犯罪性質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從犯;犯罪時的年齡、故意還是過失;
3、犯罪的即遂還是未遂;
4、對社會造成的影響;
5、無罪或罪輕的證據;
6、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改表現;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現和主動退贓或給予賠償表現;
8、刑法的有關規定條款,如:年齡規定、初犯、累犯的規定、是否投案自首、檢舉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現和具體的刑法條款項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二、哪些人可以當刑事案件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但是,正在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辯護人由律師擔任的,其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在此階段,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人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在法庭審理中,經審判長同意,可以直接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為被告人辯護;對於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經被告人同意,辯護人可以為被告人上訴。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對於最輕辯護和無罪辯護都是認可的,甚至是在同一場辯護當中可以選擇這兩種方式並存。但不管採取哪一種方式的話,都必須要尊重法律和事實,絕對不能夠存在着捏造事實的情況,一旦發現可能會面臨着一些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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