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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與立案之間的時間

法律1.56W
報案與立案之間的時間
起訴狀時間與立案時間之間屬於主張權利日嗎?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並通知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除了刑事案件立案沒有規定立案時限、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應當接收起訴狀,可以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必須受理、綜上,不予受理,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3,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4、《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符合起訴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應當登記立案,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