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是什麼
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是什麼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是民事案件案由之一,當事人認為合同屬於有效合同或者屬於無效合同時,可以到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訴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合同效力狀態有幾種,分別有哪些具體情形
合同效力有三種,即:無效,可撤銷,待定。
合同無效的情況:
1、合同內容違法的。
2、合同當事人雙方惡意串聯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
3、當事人以合同手段掩蓋犯罪活動。
4、當事人有一方或雙方無相應締約能力且不能為追認的合同。
5、需要法定形式的某些特別合同未滿足形式要求的。
合同無效都是自始無效。
可撤銷的合同:
1、因乘人之危,脅迫訂立的合同。
2、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3、因重大誤解,對誤解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4、因顯失公平。
合同效力待定的:
1、未成年人訂立了與其行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需要其監護人追人的。
2、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相關規定:《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最後,對於沒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院是不支持的,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如果合同是違法的或者是強迫簽訂的等情況,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屬於可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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