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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帶人車禍責任嗎

法律3.01W
摩托車帶人車禍責任嗎
騎摩托車帶人出事故怎麼賠償

騎摩托車出事故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住院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或傷殘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後續治療費、輔助器材、器具等費用、鑑定費。


駕駛摩托車上路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摩托車本身的行駛證和牌照,沒牌照和行駛證,罰款200元起。


2、駕駛者的駕駛證,兩輪摩托車為E照,三輪摩托車為D照,沒駕照,罰款200-2000元,並可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


3、交強險,沒交強險,2倍保險金的罰款。以上三條任何一條沒有達到,扣車。


一般情況下,摩托車只允許搭載一個人,也就是説加上駕駛的人是兩個人。駕駛兩輪摩托車,若是超載,即使車主的證件齊全,而且也都佩戴頭盔,就是單純超載一人,交警也要處罰200元罰款,扣三分。這些處罰是有法律依據的。


開摩托車載人出車禍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根據交警隊的責任劃分比例進行承擔責任。


相關規定:


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摩托車自從被劃分到機動車的範疇之後就開始對摩托車的駕駛行為也進行了嚴格的管理,如果是騎摩托車並且帶有乘客的情況下出現的事故,那麼出現事故也應該被算作是交通事故看責任的比例進行適當的分配,尤其是受害人的醫藥費等方面是賠償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