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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制定修改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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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制定修改機關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假釋的決定機關是哪個?
刑法第81條規定:【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所以假釋的決定機關是法院。 又根據刑法第82條、第79條的規定,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2)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釋建議書後,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假釋案件進行審理,要重點審查罪犯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對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執行機關就是監獄,具體負責考核、提出減刑、假釋的部門是監獄獄政科,監獄報做出判決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由中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