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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與贈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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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與贈與的區別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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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與贈與、遺囑的區別

  遺贈是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無償給予他人財產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它與贈與的區別在於:  一、贈與是合同關係,是雙方法律行為,經要約與承諾取得一致,才能成立;遺贈是單獨行為,依照法定的方式作出即可。  二、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於其成立時生效;遺贈於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三、贈與合同是不要式行為;遺贈以遺囑為之,遺囑為要式行為。  四、贈與一般是贈與人處分生前財產的行為;遺贈為遺囑人對死後財產歸屬作出決定。  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一、遺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為受遺贈人,受遺贈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還可以是國家;遺囑繼承是第一、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法定繼承人都是自然人。  二、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權利的兩個月內,如果保持沉默的話,視為放棄權利;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保持沉默,是保持其權利、接受繼承的意思表示。  三、對同一份遺囑來説,遺囑繼承和遺贈不會發生矛盾。立遺囑人要麼在遺囑中確定遺囑繼承,要麼在遺囑中確定遺贈。如果在遺囑中,既確定遺囑繼承,又確定遺贈,則立遺囑人會對自己的數項財產進行分配,作不同安排。當然,立遺囑人也可能對同一財產作安排,讓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共有。(編輯:樑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