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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公證處認定

法律2.96W
婚姻公證處認定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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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公證處

婚姻公證處申辦婚姻狀況公證當事人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户口冊及其複印件;已註銷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明:   (一)申辦未婚(未再婚)公證當事人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已出境的,應提交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通行證的複印件及出境時間;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或檔案存放部門(人才市場,街道勞動服務公司等)出具的未(未再)曾登記結婚的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在學的,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申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無人事(組織、勞資)部門的;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證明;   (二)申辦結婚公證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結婚證丟失的,由原登記機關換髮夫妻關係證明書;   (2)申請人配偶的户口冊、護照的複印件;   (三)申辦離婚公證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的離婚證書及複印件;   3.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   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