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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債離婚

法律2.31W
夫妻一方借債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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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債要如何認定


離婚時應當如何定性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所負債務?司法解釋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一)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是,以下情形視為一方個人債務:

1、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如果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承擔所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