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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交強險應賠償的代理詞

法律1.42W
無證駕駛交強險應賠償的代理詞

許多車主為了給自己的愛車更多的保障,通常會購買一份保險商業險作為補充。車主在行駛過程中如果不幸發生意外,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之後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是,車子保險一般情況下都是不保人的,所以車主要合理搭配交通人身意外險,做好保障才有備無患,當出現交通事故時處理方式應當妥當,至少也要做好交通保險索賠方面的知識,將精力與財力的損失都降低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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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交強險賠償代理詞怎麼寫

無證駕駛交強險賠償代理詞範文:

敬的審判員:

我接受申請人李敏的委託作為其委託代理人蔘與本案訴訟,庭審前我們認真核實相關證據、查找法律根據,通過今天的法庭調查,對本案的事實有了清楚瞭解,現結合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應依法由第三人保險公司承擔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於“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應對保險事故承擔無過失賠償責任,即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保險人應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二)《道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就醉酒駕車等情形的免賠範圍作出了限制性規定。該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第二款規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另外,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第二十三條:“交強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

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指的“財產損失”與上述“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所提及的“財產損失”系同一概念,僅指與人身傷亡相對應的財物損毀,不包括 “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其他人身傷亡所致的經濟損失。因此,本案中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的法定義務

(三)《道法實施條例》系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保監會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無證駕駛與醉酒駕駛不予賠償)與《條例》相關條款發生法律衝突,應以《條例》為處理依據。

二、原告李敏從1999年起就在成都打工,其生活、居住均在城鎮,應依據城鎮居民標準賠償殘疾賠償金。

從原告所舉證據《暫住證》、暫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以及原告向相關部門的工傷認定,完全可以認定原告生活居住和主要生活來源均來源城鎮,應依法按照城鎮居民計算相應的殘疾賠償金。

三、被告周德富的侵權行為,不僅給原告造成了物質損失,還給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固要求承擔原告精神損失費1萬元。

四、工傷與人身侵權可以相互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工傷保險關係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提升,屬於社會保險範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損害賠償存在根本的差別。在商業保險中人身傷害允許雙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更何況被告現也是下落不明,賠償更是無法談起。

以上代理意見,請審判員予以充分考慮!

代理人:

綜上所述,如果因為無證駕駛對別人造成了損傷後進入了訴訟程序的當事人是可以請律師為自己提出訴求的,而律師的代理詞當中也應該對案件的事實進行梳理後提出相關的法律依據和證據,最後法院會結合代理詞以及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做出合理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