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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癮的三個階段為

法律1.36W
吸毒成癮的三個階段為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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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癮三個階段順序為哪些有什麼特徵

 1、藥物耐受性。即指不斷地使用同一種藥物以後其效果的退化,需要加大劑量才能獲得與以前同樣的或相似的效果;

  2、身體上的依賴性。即指在某一段時間內不斷服用某種藥物帶來的生理上的變化,需要繼續服用這種藥物來維持身體上的要求。
  3、心理上的依賴性。即指某人精神上需要某種毒品,一般就是習慣。從實踐中的情況來看,凡是吸毒成癮者,其症狀普遍表現為身體虛弱,面色臘黃,精神禿廢,萎靡不振,一旦毒癮發作,有的涕涎交流,頓足捶胸:有的站立不起,咳血不止;有的亂碰亂撞,啃牆吃土;有的滿地打滾,哭天喊地。種種醜態,不一而足。吸毒者雖然吸毒但未形成癮癖,也不能認定為吸毒行為。只有同時具備這兩點,對行為人才能按照關於吸毒成癮的規定予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