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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工廠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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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工廠拆遷補償標準
東莞拆遷補償標準
東莞拆遷補償標準 :地方、地段不同,標準也有所不同,以下僅供參考,具體諮詢當地拆遷辦。====================================================================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原則和補償安置標準   產權確定辦法及補償安置界限:   1、凡經政府批准或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拆遷,給予補償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關手續,但權屬清楚,作為歷史遺留房產處理,拆遷時按合法房產以實際建築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憑“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給予補償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憑“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和當地鄉(鎮)政府建房手續給予補償安置。無上述手續的,而且被拆遷人住房確有困難,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酌情處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後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已有“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建設許可證”(具體時間以當地鄉(鎮)實施“一書兩證”或“一書一證”起始時間而定)給予補償安置。除此之外,無手續一律視為違法違章建築物,一律限期無償拆除,不給予補償安置。   6、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給予補償,但不列入安置範圍;超過批准期限或未經批准擅自建造的臨時建築物,應在規定期限內一律無償自行拆除。   7、上述1—6項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積以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內容為準。如實際的土地及房屋面積與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建築面積不符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由縣國土資源、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