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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3.24W
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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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裁決作出後,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的法律後果表現在兩個方面:

(1)裁決書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能再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2)裁決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胡開盛律師專業致力於從事勞資糾紛法律研究和勞動人事制度風險防控法律研究及實務操作,專注於勞動爭議案件的解決及制定、修改、完善員工手冊、競業禁止、保密協議等人事管理制度,擔任勞動法專項法律顧問等。執業多年來已經成功辦理勞動案件件數百起,積累了豐富的勞動案件的辦案經驗與技巧,並總結出了有效的辦案方法與辦案模式。

通過上述的介紹,我們基本瞭解了不服勞動關係仲裁訴狀的範圍是什麼,正常情況下,在一裁訴訟結束後並不會馬上發生效力,當事人不服訴訟有權進行再訴訟。因此當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侵犯時,才能夠及時通過合法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