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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撤銷的時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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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撤銷的時間條件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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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的終止條件,贈與合同的撤銷條件

一、贈與合同的終止條件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賓親屬的;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二、贈與合同的撤銷條件《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的;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儘管該贈與合同經過了公證,但因為受贈人未履行合同所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仍可撤銷贈與,並索要所贈與的物品。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周老太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