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搶劫罪的雙當場性

法律2.76W
搶劫罪的雙當場性
搶劫罪的危害性有哪些

一是搶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兩種權利的被侵害程度對於説明某一搶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義。認為財物數額可以沒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這是沒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財的本質特徵是:以暴力為手段行為,意圖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從而達到當場劫財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意圖以此暴力行為達到當場取財的目的,而且客觀上實施了暴力劫財行為,就符合搶劫的本質特徵,而不問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個被害人的身體狀況都是不同的。有些時候,較重的暴力行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時候較輕的暴力卻能夠做到。如果認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謂的下限,那麼,前者不成立搶劫罪而後者成立,這顯然是不附合邏輯的。


三是輕微的暴力劫財與脅迫劫財的社會危害性相當。脅迫的暴力內容,不管有多嚴重,它畢竟只是一種現實可能性,末造成實然的人身傷害結果。輕微暴力雖然程度輕微,但畢竟已造成實然的傷害結果。從這點上講,哪怕最輕微的暴力行為都要比脅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前者定性為搶劫,而後者不定為搶劫,沒有道理。


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持刀搶劫的事件時有發生,對於人們的人生以及財產權利進行侵犯。那麼在現實生活中,只要遇到持刀搶劫事件的發生,我們先需要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不能與犯罪人員進行搏鬥,需要考慮自身情況,這也是自救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