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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化搶劫罪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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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化搶劫罪當場
哪些犯罪會轉化搶劫罪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可構成轉化型的搶劫罪:


攜帶凶器搶奪的情形。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以搶劫罪論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如果行為人將隨身攜帶的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事後搶劫的情形。《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論處。適用本條規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的先前行為必須觸犯了“盜竊、詐騙、搶奪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罪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情節嚴重的,如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等情形,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主觀條件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客觀條件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當場” 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的現場,也包括剛一離開現場就被人發覺而立即追捕過程中的場所,即只要與犯罪行為現場緊密聯繫、沒有間斷的追捕途中也視為“當場”,也就是刑法理論上所講的 “現場的延伸”。 所謂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指行為人對抓捕他的人故意實施撞擊、毆打、傷害等足以危及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或者以當場立即實施這些暴力行為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如遇抗拒,會立即轉為實施暴力。


聚眾打砸搶中的搶劫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對首要分子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聚眾“打砸搶”,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肆意殺人、傷人,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嚴重侵犯人身權利、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在這種情形下,不論是搶走並非法佔有財物,還是毀壞而根本沒有佔有財物,都定搶劫罪而不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此乃立法上的一個特例。


即搶奪罪、盜竊罪以及詐騙罪,但此時也是有條件要求的,必須要是在實施上述三種犯罪的過程中,行為人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否則的話也是不能轉化為搶劫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