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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行為應按重婚處

法律3.09W
哪種行為應按重婚處
重婚行為有哪些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對於滿足重婚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會被認定為觸犯了重婚罪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會要求主張對方存在重婚現象的行為進行舉證。在確定一方有重婚事實時,司法機關在審判時,會傾向於保護沒有過錯一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