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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農田轉讓使用權協議

法律1.42W
基本農田轉讓使用權協議
承包基本農田使用具體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第十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