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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情況下,緝私部門變更強制措施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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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情況下,緝私部門變更強制措施合法嗎
不批准逮捕情況下,緝私部門變更強制措施合法嗎
不批准逮捕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准逮捕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情況。需要繼續調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採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