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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的人如何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被逮捕的人如何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一、被逮捕的人如何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被逮捕的人需要提交書面的申請書的方式來申請變更強制措施。逮捕是最為嚴重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但根據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人民法院決定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被告人的,應當立即將變更強制措施決定書或者釋放通知書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對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檢察院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建議後10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説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在3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依照本解釋規定處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強制措施的變更,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應當在專業刑事律師的介入下,具體處理。捕後案件事實、證據情況發生變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逮捕作為保證偵查和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一種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於公安機關拘留時間的限制,有些重大複雜、疑難案件在拘留期間中無法偵查清楚,而犯罪嫌疑人又具有極大的社會危險性,為保證案件的偵查順利進行和證據的收集,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逮捕之後,伴隨着案件的偵查,導致證據的變化。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甚至排除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嫌疑。需要立即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

二、逮捕後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是什麼?

逮捕的三個條件是: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當逮捕的這三個條件發生變化時,則可能導致變更逮捕措施。

變更強制措施,是指司法機關因案件情況的變化而改變已採取的強制措施。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撤銷或者變更。

在對於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過程當中,若發現符合刑事逮捕措施的,完全是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的措施,然後由人檢察院作出決定,當然了,被批准逮捕之後,逮捕的期限數已經屆滿,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完全是可以提出書面的申請要求變更強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