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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合同違約違約金的協商

法律1.74W
教師合同違約違約金的協商
違約金可以協商嗎

2002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7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於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該《條例》第14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該《條例》第15條則規定了企業可同負有保守商業祕密義務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因此,從以上規定可看出,企業只能同兩類員工約定違約金:一類是由企業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員工;另一類是負有保守企業商業祕密義務的員工。除此之外的員工,企業均不能與其約定違約金,即使約定了,約定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