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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勞動保障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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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勞動保障監察局
信用卡詐騙罪認定方法?
騙領信用卡後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經過銀行催收沒有歸還,或者超過3個月以後才歸還的,屬於惡意透支行為,應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認為對騙領信用卡透支行為應以詐騙罪處理的學者認為,騙領信用卡的人不是信用卡的合法持有者,不符合惡意透支的主體條件,故不能構成惡意透支。但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並沒有規定惡意透支的主體必須是信用卡的“合法持有者”,而只是規定信用卡的“持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