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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勞動保障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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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勞動保障監察局
無牌無證駕駛電動車處罰
 根據《交法》第十五條、第九十條的規定,對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處理:無論無證駕駛在行駛中違法與否,均不允許駕駛人再駕駛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  根據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的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無其他違法,給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  2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有違法,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一併予以處罰,及時退還機動車;  3.駕駛人未能提供駕駛證,按無證駕駛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