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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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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名爭議
聚眾鬥毆罪

現將《刑法》規定的主要的、與聚眾活動有關的規定告知如下:


第二百六十八條 (聚眾哄搶罪)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條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綜合上面的説的,聚眾鬧事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且此行為也會給社會治安帶來很大的影響,只要一旦被抓到,那麼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如果中間出現了人傷還會負刑事的責任,對於兩者所處罰的標準就會不一樣。